家校合作
耶穌會的教育是要與家長密切合作,並把他們納入教育團體内。家庭與學校之間要有頻繁的溝通,學校要提供支持和機會,使家長成長。因此今學年,本校將因應家長的需要,提供學習成長的生命計劃,讓家長能持續參與學習和提升教養子女的素質。
除了加強與家長日常的接觸外,本校也鼓勵家長更自主地推動家校合作,經過家長的大力支持下,家長會在2009年成立;目的在於維護及促進其會員子女在教育事務方面合理權益,並可對教育政策的制定予以協助。
利瑪竇中學家長會章程
1. 總則
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「利瑪竇中學家長會」(Associacao de Pais e Encarregados de Educacao da Colegio Mateus Ricci) ( Parents’ Association of Mateus Ricci College, Macau)。
第二條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大三巴巷一號A於利瑪竇中學內。
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以增進家長團結互助、加強家長與學校的聯繫、協助學校開展教育活動;對學校的教育環境、教育規劃、教育管理、教育組織提出意見及建議;維護家長、學生及學校的合理權益。
第四條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。
2. 會員
第五條 所有就讀或曾就讀於利瑪竇中學的學生家長及監護人,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。
第六條 會員的權利
a. 參加全體會員大會,有發言權及表決權;
b.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;
c. 參加家長會活動,享受會員褔利及權益。
第七條 會員的義務
a. 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;
b. 協助推動本會的工作;
c. 積極參與本會之會員大會及各項活動;
d. 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。
第八條 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,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,特別嚴重者得由理事會提議,經會員大會通過終止該會員會籍。
3. 組織
第九條 會員大會
a. 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有權制訂及修改會章、選舉和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;
b.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,提前八天以書面召集;
c . 在特殊情況下及指明事由,經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;
d . 會員大會須在三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方為有效,如遇流會,於半小時後重新召開,無論多少會員出席均為有效。
第十條 理事會
a. 理事會為最高執行機構;
b. 理事會由11-15名單數成員組成,包括理事長一人、副理事長二人、秘書一人、財政一 人、總務二人、文康二人及理事若干人組成;
c. 理事會有權召開會員大會、執行會員大會的所有決議、管理會務及發表工作報告;
d. 理事會每兩月召開一次,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召集,若有必要時,可提前三天通知召 開;
e. 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,連選得連任;
f. 正、副理事長可代表家長會出席學校舉行的教學會議。
第十一條 監事會
a.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,負責監督和審查理事會的工作,並有權要求召開會員大會;
b. 監事會由不少於 3 名單數成員組成,包括監事長一人、副監事長一人及監事一人;
c. 監事會任期為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
4. 其他
第十二條 本會的收入來自利瑪竇中學撥款及其他資助。
第十三條 家長會的所有支出費用,須由兩位或以上的理事會成員(財政、理事長或副理事長)簽證方為有效。
第十四條 當本會在運作上有違反所定之宗旨或無法正常運作, 得由監事會出令解散之。 解散後所有盈餘之資產應交由學校支配,但其用途須與本會宗旨相符。
第十五條 本會可聘請本校校長或老師擔任顧問。
活動花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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